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間所為土地、建物之信託,有害於為債權人之原告之權利,而依信託法規定請求撤銷信託登記,核原告本件請求所得利益至多亦僅為其債權額新臺幣1,264,888元,是以此數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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