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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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31號上訴人 賈國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宇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7,2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48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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