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17號聲請人 江文雲 相對人 邱貴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2年度家調字第34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家事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