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23號原告 潘善源 被告 曾涂 長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面積約
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0元=4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