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判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三一號
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被告甲○○
乙○○右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九十二年上聲議字第一二五九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MBSHANDMADEHONGKONGLIMITIED指定送達代收人賴玉山律師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收受裁決書,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異議人遲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始向本院聲明異議,有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上暨所附記之本院收狀章存卷可按,已逾十日期間,其聲請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彭洪媛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