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再易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再易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87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6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484,800元,再審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二分之一,應徵裁判費12,2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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