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執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經具保人乙○○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惟被告交保後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收受保證金通知、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不獲報告書等影本在卷可稽。該被告既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顯已逃匿。從而,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