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22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11月28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為058314號,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元,到期日未載,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5日命其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請求金額多少(聲明事項不可空白,應補正)②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提示日之後)為何時(請載明確切年月日),然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5月6日收受該通知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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