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42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
83、84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98年度易字第73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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