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61號
原 告 李元旦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華宗 、 余蘭英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900,000元,應繳裁判費29,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