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61號
原   告  李元旦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華宗余蘭英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900,000元,應繳裁判費29,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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