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調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寧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莉莉
代 理 人  邵建雄
相 對 人  吳思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查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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