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93號聲請人 梁志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江婉君┌──────────────────────────────────────────────┐│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鑫毅精密有限公司廖│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3月10日│50,000元│KN0000000││││建華│限公司霧峰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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