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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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鄧陳月花 訴訟代理人 鄧永盛 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被告 洪財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交上易字第4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財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05年度交上易字第42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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