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簡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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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4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陳朝舜
        白富中
被   告   葉俊宏
        林玉蕙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兼法定代理人
及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惟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中土地部分地號「1280-2」之記載,應更正為地號「
1208-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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