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61號
原 告 瑞聯天地0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進聰
訴訟代理人 陳中和
被 告 優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劍
訴訟代理人 黃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