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任兵 律師複代理人 孫冬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