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右受處分人甲○○因八十九年度執保字第五號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業經本署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解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一年六月,考核其在所執行期間,服從管教、作業認真、表現良好,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並以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泰所教字第九一○○○三四四八號函檢附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一份,成績記分總表五張,暨法務部九十一九月三十日法矯字第九一○○三二三二六號函一份附卷佐證。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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