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6年度毒偵字第2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貳點壹捌伍公克)及吸管匙
(即塑膠鏟)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一)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書記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
2.185公克),依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
,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二)扣案之吸管匙(即塑
膠鏟)一支係被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依法應宣告沒收銷
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