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51號原告 潘燕墻 被告百津園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百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25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本院卷2第9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考(本院卷2第10-11頁),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