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57號原告 陳文龍
陳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献堂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6,92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20元,本件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分別為9,248分之2,832、9,248分之1,416,有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附卷可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7,120元【計算式:6,926×720×(2,83
2+1,416)/9,248=2,290,61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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