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王惠蓮 被告 林良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6年度簡字第3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張郁昇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