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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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聲字第1979號
106年度簡字第18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民雄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009號),前經本院於106年7月19日以106年度簡字第1853號判決確定後,發覺就扣案簽注單2張部分漏未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扣案王民雄所有之簽注單貳張沒收。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均詳如本院106年7月19日106年度簡字第1853號(下稱前次判決)所載,另補充判決如後。
二、查本件扣案簽注單2張,為被告王民雄所有、供其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所用,業據其於警詢中供承明確,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前次判決正本之各該宣告刑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