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02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美英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英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美英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2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婷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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