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75號
原 告 曾瀠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素雲 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屬於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調解法第57條
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1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