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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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58號上訴人即被告伊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耀溪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及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係對原審判決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萬2,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7,389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開依法補正事項,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工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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