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05號聲請人 許智偉 上列聲請人許智偉因與相對人 劉世雄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許智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員林市○○○段○○○○○○○○○號土地及員南段452、453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並含他項權利部資料)。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