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370號聲請人 蔡正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裕 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何?(因聲請狀所載提示日早於發票日)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