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37號聲請人 林明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官麗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上開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