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3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鴻傑┌─────────────────────────────────────┐│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上海商業銀│99年1月6日│8,324元│0000000│││││行樹林分行│││││├───┼─────┼─────┼──────┼─────┼─────┼──┤│002│甲○○│上海商業銀│99年1月6日│14,455元│0000000│││││行樹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