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鴻麟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告耀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政揚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受告知訴訟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楊茂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日上午9點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二、兩造及受告知訴訟人應於文到十五日內具狀說明被告與普翔公司同時使用系爭電錶之期間為何?使用電費比例各約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參辦(並請同時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美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