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告 魏廣榮 訴訟代理人 尤舜賢 被告芳南汽車貨運行法定代理人 劉水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以明被告之送達處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