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19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送達代收人 陳敏煌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於民國99年3月15日、99年3月25日、99年3月26日、99年3月29日、99年4月6日、99年4月14日、99年4月22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編號1、3至59、61號所示原處分均撤銷。
如附表編號1、3至8號所示部分,甲○○汽車所有人,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如附表編號9至47號所示部分,甲○○汽車所有人,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叁佰元。
如附表編號48至59、61號所示部分,甲○○汽車所有人,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玖佰元。
其餘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先後於如附表所示行駛時間欄所載之時間,通行於如附表所示違規地點欄所載之收費站時,因車上裝設之ETC電子收費系統卡片餘額不足、無卡片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經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公司)依交通○○○區○道○○○路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規定,以如附表所示之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下稱補繳通知單)通知異議人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補繳期限內補繳,然異議人仍未依期限補繳,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下稱國道公路警察局)以異議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逕行填掣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並分別指定異議人應於如附表所示應到案日期前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嗣異議人於99年3月8日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下稱新竹市監理站)轉請各該舉發機關調查後,仍認異議人有前述違規行為,遂分別於民國99年3月15日、99年3月25日、99年3月26日、99年3月29日、99年4月6日、99年4月14日、99年4月22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67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裁決書),各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金額。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雖有於如附表所示行駛時間欄所載之時間,通行於如附表所示違規地點欄所載之收費站時未依規定繳費,惟係因車上裝置之E通機故障或儲值餘額不足致無法扣款成功,且補繳通知單及舉發通知單均係寄至異議人之戶籍地及車籍地即新竹市○○○街○○○號11樓,但異議人係居住在駕籍地即新竹市○○路○○○巷○○號,致未收到補繳通知單及舉發通知單,異議人並無故意不補繳通行費之情事,又補繳通知單及舉發通知單應同時寄至異議人之戶籍地、車籍地及駕籍地始為適法,況異議人嗣後已於99年2月13日繳清所積欠之通行費,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且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及第1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述為交通異議事件之程式規定,為聲明異議之合法要件,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自須合於此項程式規定,法院始得受理為實體之審查。
四、次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交通○○○區○道○○○路局(下稱高速公路局)為辦理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依上開辦法第15條規定,用路人不依規定繳費者,營運單位應依用路人不同之欠費行為,依本局(指高速公路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用路人應於通知單所列之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程序,逾期未繳納則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處理,注意事項第1條、第13條第1項、第17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另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對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或對其他得會晤應受送達人之處所送達,亦無法依同法第73條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甚明。再按,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而為文書之送達,專依該法律之規定,且該法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10日生效規定之規定,是文書合法寄存送達後,當自寄存之日起即時生送達效力,且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並無違背,亦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667號解釋在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號研討結果同此意見)。
六、末按,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行政程序法第67條及第6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郵務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依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機構之員工或居住人,或公寓大廈之居住人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送達人得將訴訟文書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前項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而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與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之受僱人相當。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即為合法送達。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不受影響(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參照)。
七、經查:
(一)本件原處分機關即新竹市監理站於99年3月15日所作成之 竹監新 四字第裁51-ZFP045664號、竹監新四字第裁51-ZFP045671號、竹監新四字第裁51-ZFQ020859號裁決書,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於99年3月19日寄存送達於新竹光華街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異議人住所門首,另1份置於異議人住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於99年3月15日所作成之竹監新四字第裁51-ZFP045664號、竹監新四字第裁51-ZFP045671號、竹監新四字第裁51-ZFQ020859號裁決書暨送達證書各3份附卷足稽(參本院卷一第41至45-1頁),是異議人如對原處分機關前開裁決有所不服而欲提起聲明異議,依照前開法條說明,其提出聲明異議期間應自99年3月20日(即裁決書合法送達生效之翌日)起算至99年4月8日止,此為法律所規定之不變期間,無從任意變更,且觀裁決書下方亦有記載「受處分人不服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以司法狀紙提出聲明異議,載明裁決日期、字號及理由,交由本(新竹市監理站)所轉送管轄地方法院」等字句甚明。又異議人之住所在新竹市○○○街○○○號11樓,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憑(參本院卷一第176頁),與原處分機關間(原處分機關之機關地址:新竹市○○路○○號),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庸扣除在途期間,故自應以99年4月8日(為星期四,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為期間末日而屆滿,惟異議人竟遲至99年4月15日始具狀向新竹市監理站聲明異議等情,有原處分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及異議人所提出聲明異議狀上之收文章日期戳記各1份存卷可稽(參本院卷一第2至4頁),從而,此部份聲明異議顯然已逾上述法定期間,且無從補正使其合法,是此部份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其如附表編號60、62至63號所示部分之異議駁回。
(二)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安裝遠通公司之ETC電子收費系統,上開自用小客車先後於如附表編號1至59、61號所示行駛時間欄所載之時間,通行於如附表編號1至59、61號所示違規地點欄所示之收費站時,因車上裝設之ETC電子收費系統卡片餘額不足、無卡片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經遠通公司依交通○○○區○道○○○路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規定,以如附表編號1至59、61號所示之補繳通知單通知異議人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補繳期限內補繳,然異議人仍未依期限補繳,經國道公路警察局以異議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逕行填掣如附表編號1至59、61號所示之舉發通知單,並分別指定異議人應於如附表編號1至59、61號所示應到案日期前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嗣異議人於98年3月8日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新竹市監理站轉請各該舉發機關調查後,仍認異議人有前述違規行為,遂分別於99年3月25日、99年3月26日、99年3月29日、99年4月6日、99年4月14日、99年4月22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67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分別以如附表編號1至59、61號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異議人如附表編號1至59、61號所示之罰鍰金額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違規查詢報表2份(參本院卷一第15至19頁)、採證照片60張(參本院卷二第5、9至67頁)、補繳通知單暨送達證書各60紙(參本院卷二第68至73、77至
135頁、卷三第54至110頁)、舉發通知單暨送達證書各60紙(參本院卷二第187至245、247、250至308、31
0頁)、裁決書暨送達證書各60紙(參本院卷一第37至40、46至68、85至175頁)在卷可佐,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三)異議人雖稱其未收到補繳通知單及舉發通知單,惟遠通公司受高速公路局委託,寄發補繳通知單,交由郵政機關向異議人位於新竹市○○○街○○○號11樓車籍地址(亦為戶籍地址)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59、61號所示補繳通知單送達日期,由異議人位於新竹市○○○街○○○號11樓住所之優仕貴閣社區之接收郵件人員簽收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參本院卷一第176至177頁、卷三第3至6頁)及補繳通知單暨送達證書各60紙在卷可稽(參本院卷二第68至73、77至135頁、卷三第54至110頁),是依上述,前揭補繳通知單既已付與異議人住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簽收,則本件補繳通知單確均已合法送達無訛(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參照),足認異議人確有已合法收受補繳通知單,而未於規定期限內補繳費用之事實無疑。且前開遠通公司寄發予異議人之補繳通知單,除在「繳款期限」欄明確記載「2009/11/10」、「2009/11/25」、「2009/12/10」、「2009/12/25」、「2010/1/11」之日期外,並於「注意事項」欄第1點載明「如逾本單通知之繳款期限仍未繳納者,執法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此外,亦須補繳通行費與衍生之作業處理費」等字樣,可見遠通公司寄予異議人之補繳通知單內確有記載補繳通行費之期限分別為98年11月10日、98年11月25日、98年12月10日、98年12月25日及99年1月11日,異議人對此部分當知之甚稔,要難諉為不知。
(四)又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59、61號所示舉發通知單,係舉發機關即國道公路警察局按上址寄送,其中如附表編號9至
59、61號所示舉發通知單部分,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分別於如附表編號9至59、61號所示舉發通知單送達日期,由異議人位於新竹市○○○街○○○號11樓住所之優仕貴閣社區之接收郵件人員簽收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參本院卷一第176至177頁、卷三第3至6頁)及舉發通知單暨送達證書各52紙在卷可稽(參本院卷二第195至245、247、258至308、310頁),是依上述,前揭舉發通知單既已付與異議人住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簽收,則如附表編號9至59、61號所示舉發通知單部分確均已合法送達無訛;另如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舉發通知單部分,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於如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舉發通知單送達日期寄存送達於新竹光華街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異議人住所門首,另1份置於異議人住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本院依職權向高公局龍潭收費站調取本件舉發通知單及其送達證書影本在卷足憑(參本院卷二第187至194、250至257頁),依前揭法律意旨,上開如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舉發通知單亦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五)雖異議人以E通機故障或儲值餘額不足致無法扣款成功云云置辯。惟查:異議人於99年9月1日到庭供稱:「(問:為何當初E通機不去儲值?)我本身工作比較忙,所以我沒有去做儲值的動作。」、「(問:遠通電收的E通機使用方式為何?)就是架子放在車子上面,卡片放在架子上面,我下車不會將卡片拿下來,都一直放在架子上。」、「(問:所以當你在那段期間,行經收費區時,E通機顯示扣款失敗或未完成扣款,但你當時因為工作繁忙,所以未優先去儲值?)是的,裡面有一、二項顯示我未帶E通機在車上,因為當時天氣很熱,我怕機器、卡片會壞掉,我就將機器架子拆下,將機器、卡片放在副駕駛座下的置物箱裡。」(參本院卷三第143至144頁),核與遠通公司函覆內容:「(二)按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服務係採預付制,用路人於行駛高速公路前,應確保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晶片卡片餘額,足以支付當次通行費,用路人將卡片放置於E通機,按E通機上的操作按鈕,即可由E通機上螢幕顯示卡片餘額。當車輛通過電子收費車道收費區時,作為向電子收費卡晶片卡扣款工具之E通機,以響二聲短嗶聲(一短低音一短高音),表示扣款成功,E通機響三聲嗶聲(長低音),表示扣款失敗,另卡片扣款後如餘額低於新臺幣120元及E通機電池電力不足時,E通機亦有聲響提醒,即用路人於扣款失敗情事發生時,即知此情形。(三)又本案用路人扣款失敗原因,多為卡片餘額不足或無卡片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另查該車輛使用之卡片,並未向本公司辦理異常卡片之退換卡作業,且於98年12月17日以後仍正常使用該卡片,足以顯示非本公司系統因素所致。」等情相符,此有遠通公司99年7月22日總發字第09900730號函1份在卷可參(參本院卷三第29至39頁),足徵異議人所辯係因E通機故障致無法扣款成功云云,顯屬無稽。
(六)至異議人另以:補繳通知單及舉發通知單均係寄至異議人之戶籍地及車籍地即新竹市○○○街○○○號11樓,但異議人係居住在駕籍地即新竹市○○路○○○巷○○號,致未收到補繳通知單及舉發通知單,異議人並無故意不補繳通行費之情事,又補繳通知單及舉發通知單應同時寄至異議人之戶籍地、車籍地及駕籍地始為適法云云置辯。惟按,高速公路局為辦理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依上開辦法第15條規定,用路人不依規定繳費者,營運單位應依用路人不同之欠費行為,依本局(指高速公路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用路人應於通知單所列之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程序,逾期未繳納則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處理,注意事項第1條、第13條第1項、第17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地址係新竹市○○○街○○○號11樓,此為異議人所自承(參本院卷三第27頁),且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1份附卷可憑(參本院卷一第177頁),而本件補繳通知單及舉發通知單均已合法送達至異議人之戶籍地及車籍地即新竹市○○○街○○○號11樓,業已如前所述,故遠通公司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對異議人寄發如附表編號1至59、61號所示部分補繳通知單、舉發通知單並無違誤。又本件異議人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申辦電子收費服務時,所留存之通訊地址同為新竹市○○○街○○○號11樓,且於契約存續期間,遠通公司並未接獲異議人申請變更基本資料等情,有遠通公司99年7月22日總發字第09900730號函及所附電子收費服務申請書1份在卷可稽(參本院卷三第29至30、34頁),另異議人所有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帳單寄送地址亦同為新竹市○○○街○○○號11樓,異議人係於99年4月6日始致電客服中心要求單次補寄99年2月11日及99年3月11日之帳單至新竹市○○路○○○巷○○號等情,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2日函覆內容、99年7月23日遠傳(企營)字第0991070588
7號函各1份在卷可佐(參本院卷三第15至16、46至48頁),足見異議人事實上確居住在新竹市○○○街○○○號11樓之車籍地址(亦為戶籍地址)。再異議人並未向新竹市監理站申請增設通信地址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99年6月30日竹監新字第0990005665號函1份附卷可憑(參本院卷三第9頁),自難課以行政機關訪查其實際居所或通訊地址何在之責,況遠通公司於99年1月28日下午3時37分27秒,撥打異議人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醒異議人欠費事宜等情,有遠通公司99年7月22日總發字第09900730號函及所附客戶服務系統畫面、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雙向通聯記錄、遠通公司99年8月30日總發字第09900860號函及所附通話錄音檔案光碟各1份在卷可參(參本院卷三第29至30、33、112、179頁),揆諸前揭說明,可知本件補繳通知單及舉發通知單既均已合法送達予異議人,異議人徒以本件補繳通知單及舉發通知單未一併送達至其駕籍地云云,要難執為免罰之事由。另異議人辯稱已於99年2月13日繳清所積欠之通行費云云,查異議人於逾期補繳通行費用斯時起,即符合「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要件,其違規行為,本無因異議人事後繳納所積欠之通行費而得以阻卻,是異議人此部分所辯,均無足採。
(七)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67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分別以如附表編號1至
59、61號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異議人如附表編號1至59、61號所示之罰鍰金額,固非無見。惟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之處罰,處罰機關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處罰機關對於行為人到案陳述不服舉發者,應使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0條、第41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各項違規事件之處罰,係依受處分人是否於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或逾越應到案期限而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或逕行裁決之日數長短,分別定有高低不一之處罰金額,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部分,於期限內到案聽候裁決者,其罰鍰為3,000元;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內到案聽候裁決者,其罰鍰為3,300元;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到案聽候裁決者,其罰鍰為3,900元;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到案聽候裁決者,其罰鍰為4,500元。
⒈查本件如附表編號1、3至8號所示部分,原舉發單位指
定異議人之應到案日期為99年3月12日前,此有上開舉發通知單可憑(參本院卷二第187、189至194頁),且異議人前已於99年3月8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陳述,並經函轉高公局泰山收費站查證一節,亦有異議人之交通違規陳述單、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99年3月12日竹監新字第0992400312號函、交通○○○區○道○○○路局泰山收費站99年3月29日 高泰業 字第0990000820號函影本各1紙在卷可佐(參本院卷一第20、23至25頁),是以,本件異議人既已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期限內到案陳述不服舉發,原處分機關如認為違規事實無誤,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
4項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應對異議人掣開裁決書,處以最低額之罰鍰3,000元,然原處分機關於異議人具狀陳述不服後,高公局泰山收費站竟以無法規依據之書函方式另定應到案日期為99年4月7日前(參本院卷一第24至25頁之交通○○○區○道○○○路局泰山收費站99年3月29日高泰業字第0990000820號函),且依其書函所記載「請於罰單繳納期限內,就近於代收機構繳納罰鍰,如逾期請於99年4月7日前攜本函及罰單至原管轄監理機關繳納罰鍰,如不繳納依法將加重處罰」等語以觀,實無從明瞭所指係異議人應向原處分機關辦理繳納罰鍰之意,抑或猶須對於違規處罰情事再陳述說明,自不能以此未具明確性之函文內容,另作為加重處罰之依據,況高公局泰山收費站亦認上開函文所訂期日係依行政慣例酌以延長7-15天不等之繳費期限,不至影響高低罰權益等情,有交通○○○區○道○○○路局泰山收費站99年
7月21日高泰業字第0990001839號函在卷可稽(參本院卷三第42至44頁)。是原處分機關嗣以異議人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逕予裁處異議人罰鍰3,900元,顯與依法行政原則有違,此部分之裁決實有不當。
⒉查本件如附表編號9至47號所示部分,原舉發單位指定異
議人之應到案日期分別為99年2月11日、99年2月24日前,此有上開舉發通知單可憑(參本院卷二第195至233頁),且異議人前已於99年3月8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陳述,並經函轉高公局泰山收費站查證一節,亦有異議人之交通違規陳述單、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99年3月12日竹監新字第0992400312號函、交通○○○區○道○○○路局泰山收費站99年3月29日高泰業字第0990000820號函影本各1紙在卷可佐(參本院卷一第20、23至25頁),是以,本件異議人既已於99年3月8日到案陳述意見聽候裁決,斯時既僅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內,原處分機關如認為違規事實無誤,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項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應對異議人掣開裁決書,處以罰鍰3,300元,然原處分機關於異議人具狀陳述不服後,高公局泰山收費站竟以無法規依據之書函方式另定應到案日期為99年4月7日前(參本院卷一第24至25頁之交通○○○區○道○○○路局泰山收費站99年3月29日高泰業字第0990000820號函),且依其書函所記載「請於罰單繳納期限內,就近於代收機構繳納罰鍰,如逾期請於99年4月7日前攜本函及罰單至原管轄監理機關繳納罰鍰,如不繳納依法將加重處罰」等語以觀,實無從明瞭所指係異議人應向原處分機關辦理繳納罰鍰之意,抑或猶須對於違規處罰情事再陳述說明,自不能以此未具明確性之函文內容,另作為加重處罰之依據,況高公局泰山收費站亦認上開函文所訂期日係依行政慣例酌以延長7-15天不等之繳費期限,不至影響高低罰權益等情,有交通○○○區○道○○○路局泰山收費站99年7月21日高泰業字第0990001839號函在卷可稽(參本院卷三第42至44頁)。是原處分機關就如附表編號9至23號所示部分,嗣以異議人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逕予裁處異議人罰鍰3,900元;就如附表編號24至47號所示部分,嗣以異議人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逕予裁處異議人罰鍰4,500元,均顯與依法行政原則有違,此部分之裁決均有不當。
⒊查本件如附表編號48至59、61號所示部分,原舉發單位指
定異議人之應到案日期分別為99年1月9日、99年1月24日前,此有上開舉發通知單可憑(參本院卷二第234至24
5、247頁),且異議人前已於99年3月8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陳述,並經函轉高公局泰山收費站查證一節,亦有異議人之交通違規陳述單、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99年3月12日竹監新字第0992400312號函、交通○○○區○道○○○路局泰山收費站99年3月29日高泰業字第0990000820號函影本各1紙在卷可佐(參本院卷一第20、23至25頁),是以,本件異議人既已於99年3月
8日到案陳述意見聽候裁決,斯時既僅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原處分機關如認為違規事實無誤,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項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應對異議人掣開裁決書,處以罰鍰3,900元,然原處分機關於異議人具狀陳述不服後,高公局泰山收費站竟以無法規依據之書函方式另定應到案日期為99年4月7日前(參本院卷一第24至25頁之交通○○○區○道○○○路局泰山收費站99年3月29日高泰業字第0990000820號函),且依其書函所記載「請於罰單繳納期限內,就近於代收機構繳納罰鍰,如逾期請於99年4月7日前攜本函及罰單至原管轄監理機關繳納罰鍰,如不繳納依法將加重處罰」等語以觀,實無從明瞭所指係異議人應向原處分機關辦理繳納罰鍰之意,抑或猶須對於違規處罰情事再陳述說明,自不能以此未具明確性之函文內容,另作為加重處罰之依據,況高公局泰山收費站亦認上開函文所訂期日係依行政慣例酌以延長7-15天不等之繳費期限,不至影響高低罰權益等情,有交通○○○區○道○○○路局泰山收費站99年7月21日高泰業字第0990001839號函在卷可稽(參本院卷三第42至44頁)。是原處分機關嗣以異議人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逕予裁處異議人罰鍰4,500元,顯與依法行政原則有違,此部分之裁決實有不當。
八、綜上所述,如附表編號60、62至63號所示部分,異議人此部份聲明異議顯然已逾法定期間,且無從補正使其合法,是此部份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如附表編號1至59、61號所示部分,異議人確有上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違規行為,異議人前開所辯固均不足採,惟異議人於99年3月8日到案陳述意見聽候裁決,有異議人之交通違規陳述單影本1份在卷可查,斯時如附表編號1、3至8號所示部分,異議人係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陳述不服舉發,如附表編號9至47號所示部分,僅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內,如附表編號48至59、61號所示部分,僅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項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即應分別各處異議人3,000、3,300、3,900元之罰鍰,原處分機關漏未斟酌及此,仍分別認如附表編號1、3至8號所示部分,異議人已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逕予裁處異議人罰鍰3,900元,認如附表編號9至23號所示部分,異議人已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內,逕予裁處異議人罰鍰3,900元,認如附表編號24至47號所示部分,異議人已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逕予裁處異議人罰鍰4,500元,認如附表編號48至59、61號所示部分,異議人已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逕予裁處異議人罰鍰4,500元,自有未合,本件異議人異議理由雖未及此,但原處分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至4項所示,以資適法。至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部分,新竹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67條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3,000元,核無違誤之處,是異議人此部份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第19條、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弘明附表┌─┬──────┬──────┬──────┬────┬────┬──────┬──────┬────┬────┬───────┬────┬────┐│編│行駛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補繳通知│補繳期限│舉發機關│舉發通知單單│舉發通知│舉發通知│裁決書案號│裁決書送│罰鍰金額││號││││單送達日│││號│單送達日│單所載應││達日期│(新臺幣││││││期││││期│到案日期│││)│├─┼──────┼──────┼──────┼────┼────┼──────┼──────┼────┼────┼───────┼────┼────┤│1│98年11月21日│ 楊梅 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9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2月│99年3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13時35分│(第8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2日│11日│局第二警察隊│ZBP045797號│23日寄存│12日│51-ZBP045797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楊梅分隊│││││││├─┼──────┼──────┼──────┼────┼────┼──────┼──────┼────┼────┼───────┼────┼────┤│2│98年11月21日│楊梅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9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2月│99年3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000元│││7時9分│(第7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2日│11日│局第二警察隊│ZBP045794號│23日寄存│12日│51-ZBP045794號│8日││││││依規定繳費│││楊梅分隊│││││││├─┼──────┼──────┼──────┼────┼────┼──────┼──────┼────┼────┼───────┼────┼────┤│3│98年11月20日│龍潭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9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2月│99年3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12時43分│(第9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2日│11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1939號│23日寄存│12日│51-ZFQ021939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4│98年11月20日│楊梅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9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2月│99年3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15時58分│(第8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2日│11日│局第二警察隊│ZBP045790號│23日寄存│12日│51-ZBP045790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楊梅分隊│││││││├─┼──────┼──────┼──────┼────┼────┼──────┼──────┼────┼────┼───────┼────┼────┤│5│98年11月18日│樹林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9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2月│99年3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12時49分│(第12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2日│11日│局第六警察隊│ZFP048551號│23日寄存│12日│51-ZFP048551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樹林分隊│││││││├─┼──────┼──────┼──────┼────┼────┼──────┼──────┼────┼────┼───────┼────┼────┤│6│98年11月18日│龍潭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9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2月│99年3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10時26分│(第9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2日│11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1922號│23日寄存│12日│51-ZFQ021922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7│98年11月18日│樹林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9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2月│99年3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10時41分│(第11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2日│11日│局第六警察隊│ZFP048547號│23日寄存│12日│51-ZFP048547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樹林分隊│││││││├─┼──────┼──────┼──────┼────┼────┼──────┼──────┼────┼────┼───────┼────┼────┤│8│98年11月18日│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9年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2月│99年3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13時4分│(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2日│11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1923號│23日寄存│12日│51-ZFQ021923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9│98年11月15日│后里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14時56分│(第7車道)│繳費之公路不│8日│25日│局第三警察隊│ZCQ026125號│28日│24日│51-ZCQ026165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泰安分隊│││││││├─┼──────┼──────┼──────┼────┼────┼──────┼──────┼────┼────┼───────┼────┼────┤│10│98年11月15日│造橋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15時23分│(第7車道)│繳費之公路不│8日│25日│局第二警察隊│ZBQ030490號│28日│24日│51-ZBQ030490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造橋分隊│││││││├─┼──────┼──────┼──────┼────┼────┼──────┼──────┼────┼────┼───────┼────┼────┤│11│98年11月15日│后里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11時23分│(第8車道)│繳費之公路不│8日│25日│局第三警察隊│ZCQ026120號│28日│24日│51-ZCQ026120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泰安分隊│││││││├─┼──────┼──────┼──────┼────┼────┼──────┼──────┼────┼────┼───────┼────┼────┤│12│98年11月15日│造橋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10時57分│(第8車道)│繳費之公路不│8日│25日│局第二警察隊│ZBQ030485號│28日│24日│51-ZBQ030485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造橋分隊│││││││├─┼──────┼──────┼──────┼────┼────┼──────┼──────┼────┼────┼───────┼────┼────┤│13│98年11月5日│龍潭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9時28分│(第9車道)│繳費之公路不│8日│25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1784號│28日│24日│51-ZFQ021784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14│98年11月5日│樹林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9時41分│(第11車道)│繳費之公路不│8日│25日│局第六警察隊│ZFP048294號│28日│24日│51-ZFP048294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樹林分隊│││││││├─┼──────┼──────┼──────┼────┼────┼──────┼──────┼────┼────┼───────┼────┼────┤│15│98年11月5日│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14時19分│(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8日│25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1789號│28日│24日│51-ZFQ021789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16│98年11月5日│樹林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14時5分│(第12車道)│繳費之公路不│8日│25日│局第六警察隊│ZFP048300號│28日│24日│51-ZFP048300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樹林分隊│││││││├─┼──────┼──────┼──────┼────┼────┼──────┼──────┼────┼────┼───────┼────┼────┤│17│98年11月4日│楊梅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8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16時46分│(第8車道)│繳費之公路不│8日│25日│局第二警察隊│ZBP045507號│28日│24日│51-ZBP045507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楊梅分隊│││││││├─┼──────┼──────┼──────┼────┼────┼──────┼──────┼────┼────┼───────┼────┼────┤│18│98年11月4日│泰山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15時1分│(第11車道)│繳費之公路不│8日│25日│局第一警察隊│ZAQ104917號│28日│24日│51-ZAQ104917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泰山分隊│││││││├─┼──────┼──────┼──────┼────┼────┼──────┼──────┼────┼────┼───────┼────┼────┤│19│98年11月4日│龍潭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11時34分│(第9車道)│繳費之公路不│8日│25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1775號│28日│24日│51-ZFQ021775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20│98年11月4日│樹林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11時49分│(第11車道)│繳費之公路不│8日│25日│局第六警察隊│ZFP048276號│28日│24日│51-ZFP048276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樹林分隊│││││││├─┼──────┼──────┼──────┼────┼────┼──────┼──────┼────┼────┼───────┼────┼────┤│21│98年11月3日│龍潭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12時51分│(第9車道)│繳費之公路不│8日│25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1769號│28日│24日│51-ZFQ021769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22│98年11月3日│樹林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16時24分│(第12車道)│繳費之公路不│8日│25日│局第六警察隊│ZFP048260號│28日│24日│51-ZFP048260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樹林分隊│││││││├─┼──────┼──────┼──────┼────┼────┼──────┼──────┼────┼────┼───────┼────┼────┤│23│98年11月3日│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2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3,900元│││16時39分│(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8日│25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1770號│29日│24日│51-ZFQ021770號│28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24│98年10月30日│龍潭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2時26分│(第9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1516號│14日│11日│51-ZFQ021516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25│98年10月30日│楊梅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1時16分│(第8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二警察隊│ZBP044959號│14日│11日│51-ZBP044959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楊梅分隊│││││││├─┼──────┼──────┼──────┼────┼────┼──────┼──────┼────┼────┼───────┼────┼────┤│26│98年10月30日│樹林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5時26分│(第12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六警察隊│ZFP047369號│14日│11日│51-ZFP047369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樹林分隊│││││││├─┼──────┼──────┼──────┼────┼────┼──────┼──────┼────┼────┼───────┼────┼────┤│27│98年10月30日│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6時48分│(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1518號│14日│11日│51-ZFQ021518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28│98年10月30日│楊梅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9時55分│(第7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二警察隊│ZBP044957號│14日│11日│51-ZBP044957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楊梅分隊│││││││├─┼──────┼──────┼──────┼────┼────┼──────┼──────┼────┼────┼───────┼────┼────┤│29│98年10月30日│樹林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2時41分│(第11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六警察隊│ZFP047365號│14日│11日│51-ZFP047365號│21寄存││││││依規定繳費│││樹林分隊│││││││├─┼──────┼──────┼──────┼────┼────┼──────┼──────┼────┼────┼───────┼────┼────┤│30│98年10月29日│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7時58分│(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1512號│14日│11日│51-ZFQ021512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31│98年10月29日│楊梅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3時2分│(第7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二警察隊│ZBP044947號│14日│11日│51-ZBP044947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楊梅分隊│││││││├─┼──────┼──────┼──────┼────┼────┼──────┼──────┼────┼────┼───────┼────┼────┤│32│98年10月29日│樹林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7時42分│(第12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六警察隊│ZFP047351號│14日│11日│51-ZFP047351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樹林分隊│││││││├─┼──────┼──────┼──────┼────┼────┼──────┼──────┼────┼────┼───────┼────┼────┤│33│98年10月29日│泰山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3時25分│(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一警察隊│ZAQ103629號│14日│11日│51-ZAQ103629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泰山分隊│││││││├─┼──────┼──────┼──────┼────┼────┼──────┼──────┼────┼────┼───────┼────┼────┤│34│98年10月28日│泰山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5時47分│(第11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一警察隊│ZAQ103612號│14日│11日│51-ZAQ103612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泰山分隊│││││││├─┼──────┼──────┼──────┼────┼────┼──────┼──────┼────┼────┼───────┼────┼────┤│35│98年10月28日│楊梅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6時13分│(第8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二警察隊│ZBP044932號│14日│11日│51-ZBP044932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楊梅分隊│││││││├─┼──────┼──────┼──────┼────┼────┼──────┼──────┼────┼────┼───────┼────┼────┤│36│98年10月28日│楊梅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3時45分│(第7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二警察隊│ZBP044928號│14日│11日│51-ZBP044928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楊梅分隊│││││││├─┼──────┼──────┼──────┼────┼────┼──────┼──────┼────┼────┼───────┼────┼────┤│37│98年10月28日│泰山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4時11分│(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一警察隊│ZAQ103609號│14日│11日│51-ZAQ103609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泰山分隊│││││││├─┼──────┼──────┼──────┼────┼────┼──────┼──────┼────┼────┼───────┼────┼────┤│38│98年10月25日│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2時25分│(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1470號│14日│11日│51-ZFQ021470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39│98年10月25日│龍潭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0時27分│(第9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1469號│14日│11日│51-ZFQ021469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40│98年10月23日│楊梅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7時13分│(第8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二警察隊│ZBP044871號│14日│11日│51-ZBP044871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楊梅分隊│││││││├─┼──────┼──────┼──────┼────┼────┼──────┼──────┼────┼────┼───────┼────┼────┤│41│98年10月23日│樹林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2時40分│(第11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六警察隊│ZFP047263號│14日│11日│51-ZFP047263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樹林分隊│││││││├─┼──────┼──────┼──────┼────┼────┼──────┼──────┼────┼────┼───────┼────┼────┤│42│98年10月23日│泰山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6時27分│(第11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一警察隊│ZAQ103492號│14日│11日│51-ZAQ103492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泰山分隊│││││││├─┼──────┼──────┼──────┼────┼────┼──────┼──────┼────┼────┼───────┼────┼────┤│43│98年10月23日│龍潭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2時24分│(第9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1451號│14日│11日│51-ZFQ021451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44│98年10月16日│樹林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7時7分│(第12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六警察隊│ZFP047168號│14日│11日│51-ZFP047168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樹林分隊│││││││├─┼──────┼──────┼──────┼────┼────┼──────┼──────┼────┼────┼───────┼────┼────┤│45│98年10月16日│龍潭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0時│(第9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1405號│14日│11日│51-ZFQ021405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46│98年10月16日│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7時24分│(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1409號│14日│11日│51-ZFQ021409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47│98年10月16日│樹林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2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99年2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10時15分│(第11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3日│10日│局第六警察隊│ZFP047160號│14日│11日│51-ZFP047160號│21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樹林分隊│││││││├─┼──────┼──────┼──────┼────┼────┼──────┼──────┼────┼────┼───────┼────┼────┤│48│98年10月15日│后里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8年12月│99年1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3月│4,500元│││15時49分│(第7車道)│繳費之公路不│6日│25日│局第三警察隊│ZCQ024661號│31日│24日│51-ZCQ024661號│30日││││││依規定繳費│││泰安分隊│││││││├─┼──────┼──────┼──────┼────┼────┼──────┼──────┼────┼────┼───────┼────┼────┤│49│98年10月15日│大甲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8年12月│99年1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3月│4,500元│││10時│(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6日│25日│局第七警察隊│ZGP017271號│31日│24日│51-ZGP017271號│30日││││││依規定繳費│││大甲分隊│││││││├─┼──────┼──────┼──────┼────┼────┼──────┼──────┼────┼────┼───────┼────┼────┤│50│98年10月15日│後龍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8年12月│99年1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3月│4,500元│││9時40分│(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6日│25日│局第二警察隊│ZBR014302號│31日│24日│51-ZBR014302號│30日││││││依規定繳費│││後龍分隊│││││││├─┼──────┼──────┼──────┼────┼────┼──────┼──────┼────┼────┼───────┼────┼────┤│51│98年10月15日│造橋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8年12月│99年1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3月│4,500元│││16時17分│(第7車道)│繳費之公路不│6日│25日│局第二警察隊│ZBQ028906號│31日│24日│51-ZBQ028906號│30日││││││依規定繳費│││造橋分隊│││││││├─┼──────┼──────┼──────┼────┼────┼──────┼──────┼────┼────┼───────┼────┼────┤│52│98年10月12日│樹林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8年12月│99年1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3月│4,500元│││10時6分│(第11車道)│繳費之公路不│6日│25日│局第六警察隊│ZFP045826號│31日│24日│51-ZFP045826號│30日││││││依規定繳費│││樹林分隊│││││││├─┼──────┼──────┼──────┼────┼────┼──────┼──────┼────┼────┼───────┼────┼────┤│53│98年10月12日│樹林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9年1月4│99年1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3月│4,500元│││11時11分│(第12車道)│繳費之公路不│6日│25日│局第六警察隊│ZFP045827號│日│24日│51-ZFP045827號│30日││││││依規定繳費│││樹林分隊│││││││├─┼──────┼──────┼──────┼────┼────┼──────┼──────┼────┼────┼───────┼────┼────┤│54│98年10月12日│龍潭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8年12月│99年1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4月│4,500元│││9時51分│(第9車道)│繳費之公路不│6日│25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0930號│31日│24日│51-ZFQ020930號│2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55│98年10月12日│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8年12月│99年1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3月│4,500元│││11時26分│(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6日│25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0931號│31日│24日│51-ZFQ202931號│30日││││││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56│98年10月9日│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8年12月│99年1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3月│4,500元│││14時35分│(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6日│25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0914號│31日│24日│51-ZFQ020914號│30日││││││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57│98年10月9日│樹林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8年12月│99年1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3月│4,500元│││11時45分│(第11車道)│繳費之公路不│6日│25日│局第六警察隊│ZFP045782號│31日│24日│51-ZFP045782號│30日││││││依規定繳費│││樹林分隊│││││││├─┼──────┼──────┼──────┼────┼────┼──────┼──────┼────┼────┼───────┼────┼────┤│58│98年10月9日│龍潭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8年12月│99年1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3月│4,500元│││11時30分│(第9車道)│繳費之公路不│6日│25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0911號│31日│24日│51-ZFQ020911號│30日││││││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59│98年10月9日│樹林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1月│98年1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8年12月│99年1月│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3月│4,500元│││14時19分│(第12車道)│繳費之公路不│6日│25日│局第六警察隊│ZFP045786號│31日│24日│51-ZFP045786號│30日││││││依規定繳費│││樹林分隊│││││││├─┼──────┼──────┼──────┼────┼────┼──────┼──────┼────┼────┼───────┼────┼────┤│60│98年9月30日│龍潭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0月│98年1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8年12月│99年1月9│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3月│4,500元│││16時48分│(第10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1日│10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0859號│15日│日│51-ZFQ020859號│19日寄存││││││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61│98年9月30日│龍潭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0月│98年1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8年12月│99年1月9│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3月│4,500元│││12時35分│(第9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1日│10日│局第六警察隊│ZFQ020855號│15日│日│51-ZFQ020930號│29日││││││依規定繳費│││龍潭分隊│││││││├─┼──────┼──────┼──────┼────┼────┼──────┼──────┼────┼────┼───────┼────┼────┤│62│98年9月30日│樹林收費站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0月│98年1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8年12月│99年1月9│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3月│4,500元│││12時50分│(第11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1日│10日│局第六警察隊│ZFP045664號│15日│日│51-ZFP045664號│19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樹林分隊│││││││├─┼──────┼──────┼──────┼────┼────┼──────┼──────┼────┼────┼───────┼────┼────┤│63│98年9月30日│樹林收費站南│汽車行駛於應│98年10月│98年11月│國道公路警察│公警局交字第│98年12月│99年1月9│竹監新四字第裁│99年3月│4,500元│││16時33分│(第12車道)│繳費之公路不│21日│10日│局第六警察隊│ZFP045671號│15日│日│51-ZFP045671號│19日寄存││││││依規定繳費│││樹林分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