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被告 詹嘉一 即童齡兒童牙醫診所
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八○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