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連帶保證責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28號原告丙○○原告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蕭智元 律師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甲○○當事人間確認連帶保證責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就本件系爭借據及歷次增補契約書上連帶保證人印文一事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