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57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銓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戊○○人相對人己○○
丁○○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壹佰叁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207號成立訴訟上和解,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已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新台幣40,268元外,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裁判費確定為新台幣20,132元(60,400元-40,268元=20,132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