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31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7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甲○○賭博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年易字第134號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甲○○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