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聲減丙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8月中旬至94年4月中旬犯恐嚇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571號(偵查案號;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4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刑,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