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04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佈,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二罪在新法施行前,而刑法第五十一條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舊法。
四、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均已│期├─────┬────┼─────┬────┤│││受減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裁定)││││││├─┼───┼───┼───┼─────┼────┼─────┼────┤│一│意圖為│有期徒│95年3│本院95年度│95年11月│本院95年度│95年12月│││自己不│刑一月│月25日│易字第2119│20日│易字第2119│29日│││法之所│又十五││號││號││││有,以│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二│施用第│有期徒│95年5│台灣高等法│96年3月│台灣高等法│96年4月│││一級毒│刑四月│月19日│院台南分院│15日│院台南分院│2日│││品│││96年度上訴││96年度上訴│││││││字第83號││字第83號│││││││││││├─┼───┼───┼───┼─────┼────┼─────┼────┤│三│施用第│有期徒│95年7│本院96年度│96年7月│本院96年度│96年8月│││一級毒│刑四月│月29日│訴字第2202│23日│訴字第2202│13日│││品│又十五││號││號│││││日││││││├─┼───┼───┼───┼─────┼────┼─────┼────┤│四│施用第│有期徒│95年8│本院96年度│96年7月│本院96年度│96年8月│││一級毒│刑三月│月7日│訴字第2202│23日│訴字第2202│13日│││品│││號││號││├─┼───┼───┼───┼─────┼────┼─────┼────┤│五│施用第│有期徒│95年9│本院96年度│96年7月│本院96年度│96年8月│││一級毒│刑三月│月7日│訴字第2202│23日│訴字第2202│13日│││品│││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