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