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53號聲請人 劉瑋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智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