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件刑事判決、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㈤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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