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9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悠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重製軟體光碟參拾壹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9825號、98年度偵字第3317號被告悠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94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98年7月1日確定在案,扣案重製軟體光碟31片,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屬實,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