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2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丙字第775號、97年度執字第2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明祖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搶奪│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3.14│97.03.02│97.03.1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222號│偵字第1044號│偵字第128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8│97年度訴字第681│97年度訴字第82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4.22│97.05.14│97.06.2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8│97年度訴字第681│97年度訴字第820││││號│號│號││判決├────┼────────┼────────┼────────┤││判決│97.05.26│97.06.09│97.07.14│││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備註│執字第1679號│執字第1896號│執字第22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