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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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永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請陳報每月法院扣薪前之薪水金額),倘無法提出請提出薪資收入切結書。
二、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桃園市○○區○○路○○號」房屋現為何人居住?與聲請人關係為何?並說明聲請人名下有房屋卻須在外租屋之必要性。
三、請說明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四、請說明聲請人或受其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五、經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消債核字第8775號裁定末頁之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已詳列該次參與協商之債權人清單,且下方有聲請人簽字章,然聲請人陳報前置協商毀約係因簽約當時不知協議書未包含資產公司之債務,惟查聲請人於94年起即有與資產公司產生債務關係,請說明卻仍簽約之原因。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房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八、請提出聲請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請提出還款計畫。【包含每月(未含法院扣薪)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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