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693號聲請人 蘇俊吉
蘇藝文 相對人 蘇資成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蘇資成不幸於民國108年9月15日死亡,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胞姊、胞弟,因自願拋棄繼承權,除提出繼承系統表外,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書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蘇資成於民國108年9月15日死亡,聲請人蘇藝文、蘇俊吉為被繼承人之胞姐、胞弟,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蘇資成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觀之,除被繼承人之母親 蘇朱碧戀 已於本件拋棄繼承權卷中聲請拋棄繼承外,於聲請人蘇藝文、蘇俊吉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時,尚有第二順位之繼承人 蘇阿仁 未為拋棄繼承(繼承人蘇阿仁嗣於108年11月21日死亡,故蘇阿仁已為被繼承人蘇資成之繼承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蘇藝文、蘇俊吉聲請本件拋棄繼承時,因有先順序繼承人已為繼承,是聲請人蘇藝文、蘇俊吉既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蘇藝文、蘇俊吉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