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64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紹群 相對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寶洋陳鋒陽 相對人宇伸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俊成 相對人 賴曉諭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存字第75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存字第75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3張(號碼:UE0000000-0、UC0000000-0、UC0000000-0)合計新臺幣1,200萬元擔保金,准以變換提存同額之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45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3張(號碼:UE0000000-0、UC0000000-0、UC0000000-0)合計新臺幣12,000,000元擔保金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
押(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79號),並經本院108年度存字第75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提存之3紙聯邦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即將到期,聲請人擬改以同額之其他聯邦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審閱聲請人所提之前開證物,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