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小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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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小字第22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張真青
被 告 胡琇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