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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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12號

原告 詹國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新大酒店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7,7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先徵收裁判費3分之1),故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暫繳納裁判費847元【計算式:2,540元×1/3=847元,元以下4捨5入】。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動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朱烈稽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 南勞簡 字第 12 號裁定(110.02.2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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