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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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 陳春美 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永興 訴訟代理人 林聖一 被告鐵木‧內坡(原名 謝榮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