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06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漢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秀麗